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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本网   文章访问量-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2021年11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2021年12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按要求贯彻落实。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二)关于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计算方式及待遇发放标准。

          (三)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

          (四)其他事项。

          三、《通知》相关政策问答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答: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

          答: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四)需划转的保险费用包括哪些?

          答: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如何核定?

          答: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核定。

          (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应该到哪里办理?办理的时限?

          答: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可先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转移凭证,之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入;也可直接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地、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各自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失业保险费用何时划转?划转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答: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后的1个月内向转入地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划转到位,拒发失业保险待遇。

          文件原文:转发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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