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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7    来源:本网   文章访问量-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理清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一步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请示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复函并抄送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21年12月1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和复函》,在全省贯彻落实。

          二、《复函》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外籍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则。即:外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明确外籍参保人员继续缴费有关规定。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按照上述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文件原文:转发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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