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王景会局长
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我就《办法》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作些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10月8日,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22号)中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办法》共三十七条,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管理范围
1、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即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无论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备案。
2、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鼓励类项目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
3、对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需要说明的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将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机构
在我市目前只有市商务局(由省商务厅授权)。
三、备案程序
1、设立企业备案先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
2、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天内。
3、设立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
4、企业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访问地址:http://wzzxbs.mofcom.gov.cn/提交相关资料。
5、备案机构审核备案及发放备案回执。
四、其他
有关详细情况请咨询bte365正规网站_365bet网站_必发365手机app商务局外资管理科,电话:0668-288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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