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党史研究、地方志及年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全市党史研究、地方志及年鉴工作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标准等。
(二)负责收集、研究、汇编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党史、地方志及年鉴资料等工作。
(三)负责市地情基础资料信息库管理工作,开展市情咨询和地情研究、宣传工作。
(四)负责各县(市、区)党史研究、地方志及年鉴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承担全市党史、地方志、年鉴编研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本职责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