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市开展了一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理顺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订地方相应的实施办法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旨在通过《办法》明确管理体制、完善征收程序、规范补偿与安置内容、明确补偿标准及补助和奖励措施、建立征收评估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附则等章节,共五章四十八条。
《办法》第一章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是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委托实施等内容作了规定,重点明确了我市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的分工职责。
《办法》第二章主要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被征收人的救济权、被征收房屋情况的调查登记以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的禁止性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本章遵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为维护好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征收房屋工作公开透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
《办法》第三章根据《条例》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争议解决机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成立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处罚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办法》第四章对房屋征收补偿内容、补偿标准及补助和奖励措施、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支付、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办法》第五章为附则,共二条。一条是在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特殊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另一条对本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及本办法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间的衔接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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