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新十条” 药店正常运营
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化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优化调整了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转发通知,召开会议,加强巡查,保障群众用药的需求。
一是即日对化州市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包括网络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类药品”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报告,也不需要查验进店人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粤康码”和扫场所码。
二是指导帮助零售药店复工复产、应开尽开,全天候营业。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
三是要求零售药店做好疫情防控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常规药品的采购、储备,满足人民群众的购药需求。
四是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公众恐慌性采购。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告诫相关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串通涨价等,特别注重对哄抬连花清瘟药品价格进行核查处理。
五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大线上线下的巡查力度,实行线上线下一体监管,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体系,达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曝光”,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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